按照今年1月國家衛生計生委下發的《關於醫患雙方簽署不收和不送“紅包”協議書的通知》,從5月1日起,醫療機構和住院患者雙方要簽署《醫患雙方不收和不送“紅包”協議書》,承諾不收、不送紅包和貴重禮品;二級以上醫院必須和患者簽署此協議,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。
  該通知下發後,“拒紅包協議”引起輿論爭議。今年全國“兩會”期間,有代表委員提出質疑,認為讓醫生簽拒收紅包協議是對醫生的侮辱,也是不尊重醫學的體現。前段時間,北京幾家醫院試行簽“拒紅包協議”,約有半數醫生不買賬,一些醫生認為這種方式太不含蓄,對醫生不夠尊重,應在提升醫生正當收入、讓醫生更體面地工作、深化醫改等方面下功夫,才能有效根治“紅包”問題。一項涉及醫院管理和醫患關係的規定,從出台之時到試行期間均引發爭議,應該說是不多見的,其中反映的輿論關註重點和一些認識上的誤區,值得引起重視和認真探究。
  醫生收紅包、患者送紅包首先是一種不正之風,紅包達到一定數額則構成商業賄賂,嚴重者應追究刑事責任。不過,“拒紅包協議”卻是一種軟性協議,簽署這個協議的目的,是要以一種嚴肅、規範的形式,督促醫患雙方作出不收、不送紅包的承諾,並依據這個白紙黑字的承諾,監督醫患雙方嚴守不收、不送紅包的原則。
  雖然法律法規對遏制紅包有具體規定,但“拒紅包協議”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,也沒有問責懲處的條款,而主要是醫患雙方作出的一種宣示,或者說是醫患雙方共同參與的一種儀式。它不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懲戒發揮作用,而是通過強化醫患雙方的自律發揮作用,這種自律能發揮多大的作用,一方面要看“拒紅包”承諾能給醫患雙方帶來多大的道德壓力,另一方面,則要看當下的社會環境能在多大程度上沖抵這種道德壓力。因此,對“拒紅包協議”能夠發揮的作用,不應抱太高的期望,不能指望光靠這一紙協議,就能立竿見影禁絕收紅包、送紅包的行為。
  “拒紅包協議”之所以受到批評,主要緣於批評者對其目的和作用的誤解。批評者認為,僅憑這樣一份沒有法律效力的軟性協議,僅憑一張沒有問責懲處規定的承諾書,並不能約束醫患雙方的行為,更不能從根本上遏制收受紅包,不能根治醫療領域的商業賄賂,因此,簽署“拒紅包協議”不過是走過場,搞形式主義。其實,從醫療行政部門、醫療機構到醫生、患者,人們都很清楚,簽署“拒紅包協議”並不是萬能的,這個協議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,只能承擔有限的責任,誰也沒有指望簽署協議就能徹底杜絕紅包。而按照批評者的邏輯,簽署“拒紅包協議”就必須要徹底根治紅包頑疾,否則這項工作就沒有意義。這實際上是要求“拒紅包協議”承擔無限責任,批評者的要求超出了“拒紅包協議”的責任範疇,顯然是不切實際的。
  至於說簽“拒紅包協議”是對醫生的侮辱,持這種看法的人,多少有些過於敏感了。在醫生收“紅包”未能得到有效遏制、患者對醫生的不信任情緒遠未消除的情況下,希望醫生以白紙黑字的書面文件,作出不收“紅包”的承諾,以此向患者表達恪守醫德、嚴格自律的誠意,這個要求並不算高。更何況,簽署“拒紅包協議”並非單方面的要求,患者也要受這一紙協議的約束,如果說簽署協議是對醫生的侮辱,豈不意味著也是對患者的侮辱?
  理性認識“拒紅包協議”的有限責任,就能理性認識簽署“拒紅包協議”與根治紅包之間的關係。簽署協議雖然不能根治紅包,但如果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,能夠承擔起其有限責任,就有助於強化醫患雙方的道德自律,增強醫患雙方的互信互諒,推動形成健康和諧的醫患關係。而遏制醫療行業的商業賄賂,從根本上解決紅包頑疾,需要大力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,全面落實醫改各項措施,整治醫療領域不正之風,包括嚴懲收受紅包的行為。這兩者是並不矛盾的。
  醫患雙方簽署“拒紅包協議”,當能不負其有限責任,這項工作的積極意義不可否認。
  薑兆尹(北京編輯)  (原標題:對“拒紅包協議”不必過度解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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